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39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酌定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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