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4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麗珠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麗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藍麗珠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暨定應執行刑合計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101年3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4月1日核准重核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重核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1日法授矯字第1090161052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瑋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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