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 賴銘鴻 訴訟代理人 陳鴻元 律師
黃念儂 律師 李昱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鳳冠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薛力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