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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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25號上訴人即原告國泰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瑃䔶被上訴人即被告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年度訴字第122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8萬3,2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萬2,6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