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4號債務人 唐立即 唐思榮 代理人 劉欣怡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本件關於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由管理人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清算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管理人應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無決議者,得依拍賣、變賣或其他適當之方法行之;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有依本條例第122條規定將清算財團之財產予以變價之必要者,得選任經金融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或其他適當法人為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22條及法院辦理消債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裁定自105年6月30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一第4頁)。查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8之財產,並於105年12月12日、109年9月2日公告資產表。且將附表編號1至14、16至18所示不動產送請神碟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31萬元(見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95號卷第
117至219頁),為維護債務人利益及減省財團費用之支出,宜以鑑定價值金額為參考底價進行拍賣。同時為保障債權人受償權益,宜將拍賣次數略多於強制執行法所定其他財產權拍賣次數,始得認有變價不易之虞,故將拍賣次數訂定為
8次,如拍賣8次仍未拍定,則足認確實變價不易,為免程序浪費,未拍定之財產即應返還債務人。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另審酌如附件所示編號15清算財團財產須行鑑價、編號1至18之清算財團財產須行變價、分配,經斟酌其案情,認有另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鑑價、變價、分配價金之管理人。並將清算財團之財產變價,並以如附表所示價格、處分方式為處分方法,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表
┌──┬──┬────────────────┬────┬──────┬─────────┐│編號│種類│土地地號或建物門牌、建號│應有部分│重測後面積│價格││││││(平方公尺)│(新臺幣元)│├──┼──┼────────────────┼────┼──────┼─────────┤│1│土地│新北市○○區○○段○○○○號(重測│1/12││4萬元││││前為新北市○○區○○○段叭嗹港口││261.74│││││ 小段 第60地號)││││├──┼──┼────────────────┼────┼──────┼─────────┤│2│土地│新北市○○區○○段○○○○號(重測│1/12││7仟元││││前為新北市○○區○○○段叭嗹港口││120.26│││││小段第60-5地號)││││├──┼──┼────────────────┼────┼──────┼─────────┤│3│土地│新北市○○區○○段○○○○號(重測│1/12││9萬元││││前為新北市○○區○○○段叭嗹港口││700.78│││││小段第68-3地號)││││├──┼──┼────────────────┼────┼──────┼─────────┤│4│土地│新北市○○區○○段○○○○號(重測│1/12││21萬元││││前為新北市○○區○○○段叭嗹港口││192.98│││││小段第68-1地號)││││├──┼──┼────────────────┼────┼──────┼─────────┤│5│土地│新北市○○區○○段○○○○號(重測│1/12││10萬5仟元││││前為新北市○○區○○○段叭嗹港口││848.93│││││小段第68-2地號)││││├──┼──┼────────────────┼────┼──────┼─────────┤│6│土地│新北市○○區○○段○○○○號(重測│1/12││2仟元││││前為新北市○○區○○○段叭嗹港口││27.95│││││小段第68-5地號)││││├──┼──┼────────────────┼────┼──────┼─────────┤│7│土地│新北市○○區○○段○○○○號(重測│1/12││2仟500元││││前為新北市○○區○○○段叭嗹港口││37.76│││││小段第69-8地號)││││├──┼──┼────────────────┼────┼──────┼─────────┤│8│土地│新北市○○區○○段○○○○號(重測│1/12││3萬元││││前為新北市○○區○○○段叭嗹港口││158.54│││││小段第60-11地號)││││├──┼──┼────────────────┼────┼──────┼─────────┤│9│土地│新北市○○區○○段○○○○號(重測│1/12││8萬元││││前為新北市○○區○○○段叭嗹港口││498.75│││││小段第69地號)││││├──┼──┼────────────────┼────┼──────┼─────────┤│10│土地│新北市○○區○○段○○○○號(重測│1/12││11萬元││││前為新北市○○區○○○段叭嗹港口││705.83│││││小段第69-4地號)││││├──┼──┼────────────────┼────┼──────┼─────────┤│11│土地│新北市○○區○○段○○○○號(重測│1/12││35萬元。││││前為新北市○○區○○○段叭嗹港口││2325.79│││││小段第69-5地號)││││├──┼──┼────────────────┼────┼──────┼─────────┤│12│土地│新北市○○區○○段○○○○號(重測│1/12││4仟元。││││前為新北市○○區○○○段叭嗹港口││61.03│││││小段第69-10地號)││││├──┼──┼────────────────┼────┼──────┼─────────┤│13│土地│新北市○○區○○段○○○○號(重測│1/12││2仟元。││││前為新北市○○區○○○段叭嗹港口││12.38│││││小段第69-3地號)││││├──┼──┼────────────────┼────┼──────┼─────────┤│14│土地│新北市○○區○○段○○○○號(重測│1/12││3仟500元。││││前為新北市○○區○○○段叭嗹港口││22.44│││││小段第69-14地號)││││├──┼──┼────────────────┼────┼──────┼─────────┤│15│建物│新北市○○區○○段4534(暫編)建│1/12││以管理人鑑定價格為││││號││101.51│第一次拍賣底價││││【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路│││││││1段317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基地坐落:新北市○○區○○段│││││││164、165地號】││││├──┼──┼────────────────┼────┼──────┼─────────┤│16│土地│台北市○○區○○段○○段00地號│1/24││100萬元││││││52.00│││││││││├──┼──┼────────────────┼────┼──────┼─────────┤│17│建物│台北市○○區○○段○○段00○號(│13/24││15萬元││││建物門牌:台北市○○區○○街101││34.94│││││巷14弄21號)││││├──┼──┼────────────────┼────┼──────┼─────────┤│18│建物│台北市○○區○○段○○段000○號│13/24│總面積:│28萬元││││(建物門牌:台北市○○區○○街││92.92(第│││││101巷14弄21號2、三樓增建部分,││二層增建部│││││此係依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之記載)││分46.46,│││││││第三層增建│││││││部分46.46│││││││)││├──┴──┴────────────────┴────┴──────┴─────────┤│處分方式:││由本件清算管理人進行編號15部分鑑價、編號1至18部分進行變賣程序,由上開編號所示之金額作││為一拍底價,並分就⑴汐止、⑵南港分標拍賣,每次減價2成,拍賣至第8次,若仍無人應買或其││拍賣最低價格不足以清償優先債權及清算財團費用者,即認為不易變價,應返還予債務人;若執行││有結果,請管理人將拍賣價款進行分配。││││注意事項:││.如支出之程序費用過高(如通知之共有人人數眾多),應敘明必要性陳報本院,否則不列入財團費││用受償。││.標地使用情形不明,請於拍賣公告敘明以實際現況為準及相關事項。││.請併依有關優先承買權、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辦理。││.請註明不動產抵押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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