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補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簡補字第56號
原告 甲○○
前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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