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О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右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三年度執更字第一一四三號),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即具保人乙○○之朋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該案件業經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被告甲○○逃匿未到場接受執行,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審核聲請人所提之戶籍資料、保證書影本、送達證書影本、拘提報告書影本等,認所述屬實,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