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32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2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