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32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2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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