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家簡字第1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教育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92,22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