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 律師被告甲○○
乙○○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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