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05號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一、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伍萬肆仟捌佰玖拾肆元,應繳納裁判費壹萬零肆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玖仟肆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份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俊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