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號原告謝宷籈
王宥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瑞珍 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合併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自經濟上觀之,二者訴訟目的同一,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欲確認不存在之債權新臺幣(下同)223萬3185元為核定。另原告請求塗銷金門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09年3月30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該地面積72.29平方公尺,乘以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萬1700元,乘以權利範圍2/5(原告聲明之權利範圍有誤),應核定為236萬24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暨與上開不同之訴訟標的合併計算。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59萬5622元(即223萬3185元+236萬24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