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志嘉 律師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桃園縣蘆竹鄉大竹村大竹圍209之13號及高雄縣○○鄉○○路○○號之房屋稅單。該項裁定已於97年3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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