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37號聲請人 林紀瑄 聲請人 林紀瑩 相對人康軒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資方同意於分六期給付新台幣74,035元予林紀瑄;分二期給付新台幣7,022元予林紀瑩」之記載,應更正為「資方同意於分六期給付新台幣74,035元予林紀瑩;分二期給付新台幣7,022元予林紀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