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三九號
聲請人台南縣白河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右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丙○○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又按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或未委任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亦無遺囑指定者,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丙○○所有坐落台南縣○○鎮○○○段三三三之三地號土地,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設定第一順位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下同)肆拾萬元予聲請人,丙○○並於九十年十月八日向聲請人借款參拾萬元。嗣丙○○不幸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去世,查無繼承人得繼承丙○○所遺之前開不動產,致丙○○所遺留之前開不動產無人繼承,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此爰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及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除戶謄本七件、繼承系統表一件、土地登記謄本一件為證,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又被繼承人丙○○查無法定繼承人存在,又未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亦未以遺囑指定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故其以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又按非公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丙○○既查無法定繼承人存在,又未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亦未以遺囑指定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之上開遺產係坐落在台南縣,倘該遺產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為使被繼承人丙○○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葉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