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5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8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馬公簡易庭法官陳介安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耀煌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本票附表:無利息95年度票字第5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001│91年12月8日│80,000元│未載│567772││├──┼───────┼────────┼───────┼───────┼───┤│002│91年11月28日│100,000元│未載│567755││├──┼───────┼────────┼───────┼───────┼───┤│003│91年11月18日│50,000元│未載│567799││├──┼───────┼────────┼───────┼───────┼───┤│004│91年12月26日│35,000元│未載│311235││├──┼───────┼────────┼───────┼───────┼───┤│005│91年12月18日│20,000元│未載│567773││├──┼───────┼────────┼───────┼───────┼───┤│006│91年11月6日│200,000元│未載│567783││├──┼───────┼────────┼───────┼───────┼───┤│007│91年12月19日│50,000元│未載│567774││├──┼───────┼────────┼───────┼───────┼───┤│008│91年7月15日│50,000元│未載│57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