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4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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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46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賴傳智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4月26日執行羈押,至99年7月2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7月2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高玉舜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