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5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鄒心心鄒紫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8,086元,及自民國97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686元,及其中新臺幣57,573元,自民國97年12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