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94號上訴人即原告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語宸 即 許雅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香港商都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名香港商都樂中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特別敘明幣別者同)1,877萬6,484元(計算式:1,780萬5,934元+97萬550元【即美金3萬5,000元,按起訴日即108年12月16日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27.73元計算】=1,877萬6,4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5,8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