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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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76號原告和典系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書磊 訴訟代理人 林書逸
林敬倫 律師被告台灣大市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卉庭 訴訟代理人 彭敬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