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54號聲請人即被告 謝偉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20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偉華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謝偉華前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具狀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10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游欣怡法官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蕭亦倫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