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827號債權人昱暘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發 債權人昱忻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榮發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淯璽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