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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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07號原告 陳秀滿 被告 陳羽華 (原名: 陳秀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羽華(原名:陳秀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羽華(原名:陳秀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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