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 板橋 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2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20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5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嶸昌 機械股│台灣中小企│95年12月25日│200,0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商業銀行│││││││ 盧忠用 │板橋分行│││││├───┼─────┼─────┼──────┼─────┼─────┼──┤│002│嶸昌機械股│台灣中小企│95年12月25日│155,722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商業銀行│││││││盧忠用│板橋分行│││││├───┼─────┼─────┼──────┼─────┼─────┼──┤│003│嶸昌機械股│台灣中小企│95年11月25日│230,0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商業銀行│││││││盧忠用│板橋分行│││││├───┼─────┼─────┼──────┼─────┼─────┼──┤│004│材鋼機械有│第一商業銀│95年12月31日│36,300元│0000000││││限公司林海│行丹鳳分行│││││││龍││││││├───┼─────┼─────┼──────┼─────┼─────┼──┤│005│光弘機械股│彰化商業銀│96年1月5日│37,58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南新莊分│││││││ 張樹煜 、尤│行│││││││ 元正蔡素 ││││││││珠││││││├───┼─────┼─────┼──────┼─────┼─────┼──┤│006│嶸昌機械股│台灣中小企│95年11月25日│239,358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板橋│││││││盧忠用│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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