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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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96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 律師被告 吳旻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旻翰准以新臺幣伍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巷○○號。
理由
一、查被告吳旻翰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101條之1第1項第7款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年4月15日執行羈押,同年7月15日延長羈押2月,再於同年9月15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如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見附件)。
三、經查依卷內所附各項事證,足認被告吳旻翰涉犯偽造公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且本件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情形,惟審酌本件業已進行審理程序詰問證人完畢,及考量被告吳旻翰涉犯之罪名及情節,認上開羈押情形尚非不能以具保之處分代之,爰准以新臺幣5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並命限制住居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家瑜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