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8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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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1882號債權人 盧明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嘉美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施秀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票號FA0000000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