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80號聲請人 劉詩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佳寧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86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2人×10份=860元)。
二、聲請人是否曾由法院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
三、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件)。
四、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就聲請人主張與配偶游○○共同負擔房租,聲請人每月負擔租金5,550元,請提出每月支出租金及游○○繳納房屋租金之相關證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104年10月30日迄今之租約,繳納租金匯款明細之紀錄或證明)。又聲請人提出105年10月1日至107年9月30日止之租賃契約書,惟該契約書第1條房屋所在地為「空白」並未填載,請提出租賃房屋地點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之憑證或請出租人張○○親自書立聲請人確實有承租上開房屋之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提出104年10月至105年9月間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六、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87萬5,584元,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為何支出該些花費?
七、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八、聲請人固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仍確認下列事項之必要:
(一)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支出之電話費1,000元、日用雜費1,000元之必要性?一併提出電話費用之合約書、資費方案為何、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之繳納電話費用之明細或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其中每月支出之伙食費6,000元、交通費1,000元、水電瓦斯1,000元、長女及次女扶養費分別2,000元、5,000元,勞健保費用,請分別說明支出各筆費用之原因,應提出計算式、實際支出必要支出費用、轉帳明細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參以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至今,實際支出勞、健保費用為何?若有,請提出分別繳納勞、健保款項之紀錄。
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除聲請人已提出之南山人壽保單(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Z000000000號)、富邦產物保險(保單號碼:
0017AED000000號)保單資料外,關於國泰人壽保險保單等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最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意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清算前2年至今之在職證明(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薪資數額證明)、每月薪資明細表、薪資轉帳存摺影本,以及其他兼職收入相關證明文件。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並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十一、聲請人主張依法應扶養劉○○、劉○○,每月實際分別支出2,000元、4,000元,請說明劉○○、劉○○有無領取兒少津貼、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原因及種類,如有領取,請提出上開領取款項文件,並提出受扶養人劉○○、劉○○之104至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又聲請人主張上開扶養義務人,各有2位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請說明扶養義務之人姓名及其與劉○○、劉○○關係?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劉○○、劉○○之關係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民國104年10月30日起至106年10月29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另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自104年10月30日)至今領取薪資及兼職收入款項之完整薪資單、轉帳明細等文件,並請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及兼職收入外,有無領取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若有該數額,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十三、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者,請就下列事項詳細說明:
(一)聲請人所稱現從事宅配員,每月固定收入金額為何?是否可供聲請人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各別為何?有無可供擔保之人?
(二)另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聲請更生時(即106年10月29日)起,平時每月生活費用支出,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例如:伙食費、交通費電話費、日用雜支、房租、水電瓦斯費、扶養費、勞健保等相關費用(以列表方式)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並檢附上開費用單據以資證明。
(三)請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及向最大債權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時,有無確定聲請人之財產總價值,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