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度鑑字第13325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鑑字第13325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325號被付懲戒人 王光漢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王光漢申誡。
事實臺北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本案緣於審計部全面清查全國各機關(學校)人員涉及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時發現,被付懲戒人王光漢(下稱 王員 )兼任宏綸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綸公司)董事職務,涉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下稱服務法)第
13條第1項規定,該部臺北市審計處爰函請本府查處。
二、查被付懲戒人王員於本府函知其兼職情事後,由該公司向本府申請辦理改選董事變更登記,並經本府於104年6月
15日核復准予變更登記(即王員解任董事職務),經查證屬實(證據1)。
三、茲據王員自述(證據2),宏綸公司為其妹妹經營之商業,惟不諳法律而不知掛名董事係為違法,渠未實際參與或執行公司董事職務亦未支領公司薪資等相關報酬(證據3),確無公務外兼職經營商業之實際營業行為。
四、案內王員兼職態樣經服務機關召開考績會審認係屬:「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確有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受懲戒情事,爰依同法第13條第4項等規定移請貴會審議。
五、證據(均影本在卷):
1、經濟部商業司登錄之宏綸公司資料1份。
2、王員書面陳述表1份。
3、宏綸公司切結書1份。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王光漢於文到
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104年10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王光漢係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技術員,於任職期間,兼任宏綸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綸公司)董事職務。嗣經臺北市政府依該公司申請,於104年6月15日核復,准予宏綸公司變更登記,解除被付懲戒人董事職務。
三、上開事實,有經濟部商業司登錄之宏綸公司資料影本,被付懲戒人書面陳述表等影本在卷可資佐證。被付懲戒人並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兼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宏綸公司為被付懲戒人妹妹經營之商業,被付懲戒人不諳法律而不知掛名董事係為違法,渠未實際參與或執行公司董事職務亦未支領公司薪資等相關報酬,確無公務外兼職經營商業之實際營業行為等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之一切情狀,為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王光漢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6款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黃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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