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鑑字第13327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327號被付懲戒人 洪瑞男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洪瑞男申誡。
事實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洪瑞男(以下簡稱 洪員 )係澎湖縣湖西鄉中正圖書館管理員,因兼營瑞成堂中藥房之負責人一案,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不得兼營事業之規定,業經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103年5月9日審澎縣一字第1030000912號函來文通知在案。
二、茲據澎湖縣政府104年9月22日府人考字第1040054046號函所送洪員懲戒案件移送書內容如下:
(一)查本案洪員兼職內容,係因其父(原負責人)於101年
8月3日過世後而繼承之,平時未實際參與經營亦未支領報酬(附目前負責人之切結書以證明),且當事人獲知其繼承為違法後立即於103年5月30日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完成,故本案依據銓敘部於104年6月10日及12日召開「公務員服務法業務座談會」之違反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認定標準、懲處原則及參考標準認定之兼職態樣種類為樣態(七):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
(二)洪員因不諳法令而違法亦難辭其咎,本案仍應依銓敘部
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示移送懲戒,但洪員於工作上盡心盡力而有目共睹,平時考核優良且每年年終考績皆獲核定為甲等,其負責之澎湖縣湖西鄉圖書館業務自97年至100年均榮獲第1名,101年至104年均榮獲優選獎(即為第1名),參加教育部97年全國公共圖書館營運績優評鑑榮獲銅獎;102年榮獲教育部全國公共圖書館評鑑「澎湖縣績優圖書館」殊榮,其自99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總計受嘉獎27次及記功11次,未有任何懲處及遲到早退記錄,另於101年獲選澎湖縣模範公務人員。準此,綜合其工作上之優良表現及兼營事業期間實際上未參與及支領報酬情形,請大會能給予參酌而從寬議處。
(三)本案之懲戒移送業經澎湖縣湖西鄉公所104年第2次考績委員會審議通過。
三、本案洪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1、瑞成堂中藥房之負責人移轉登記證明文件2份。
2、瑞成堂中藥房現任負責人之切結書2份。
3、圖書館業務獲獎之相關資料2份。
4、近5年之考績通知書2份。
5、近5年之獎懲明細表2份。
6、101年澎湖縣模範公務人員獎狀2份。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洪瑞男於文到
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104年10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洪瑞男係澎湖縣湖西鄉中正圖書館管理員,因其父(原瑞成堂中藥房負責人)於101年8月3日過世,而繼承為瑞成堂中藥房負責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不得兼營事業之規定。被付懲戒人獲知其違法後,立即於
103年5月30日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完成。
三、上開事實,有澎湖縣政府103年5月30日府建商字第1030820464號函(瑞成堂中藥房之負責人變更)等影本在卷可資佐證。被付懲戒人並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兼營商業之旨。爰審酌被付懲戒人工作上之優良表現及兼營事業期間實際上未參與及支領報酬情形等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為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洪瑞男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6款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黃紋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