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度鑑字第13322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鑑字第13322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322號被付懲戒人 許宗瓦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許宗瓦申誡。
事實
甲、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許宗瓦(以下簡稱許員)係澎湖縣湖西鄉公所村幹事,許員因兼營「 巧沛 東方美漢堡東衛店」之負責人一案,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不得兼營事業之規定,業經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103年5月9日審澎縣一字第1030000912號函來文通知在案。
二、茲據澎湖縣政府104年9月22日府人考字第1040054046號函所送許員懲戒案件移送書內容如下:
(一)查本案許員兼職內容,主要係因對於公務員服務法認知不夠周延所致,其最初認為兼營事業與職務利益無關便無違法,且因早餐店房屋係登記在許員名下,故為一時之便而未經週詳考慮而以自身名義申請營業登記,多年來不知自身已違法,平時該早餐店實際由其配偶負責經營,許員未實際參與經營亦未支領報酬(附目前負責人之切結書以證明),且當事人獲知其兼營一案為違法後立即於103年4月8日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完成,故本案依據銓敘部於104年6月10日及12日召開「公務員服務法業務座談會」之違反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認定標準、懲處原則及參考標準認定之兼職態樣種類為樣態(七):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
(二)許員因不諳法令而違法亦難辭其咎,本案仍應依銓敘部
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示移送懲戒,但許員於工作上表現良好,近年來平時考核優良且5年年終考績獲核定為3甲2乙,其自99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總計受嘉獎37次及記功4次,未有任何懲處及遲到早退記錄,於94年及101年獲選為澎湖縣績優村幹事殊榮,於101年協辦菓葉社區發展協會推行媽媽教室業務,榮獲澎湖縣第5名殊榮,因而受鄉公所給予行政獎勵。另為求公務上之精進,參加100年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而獲及格,且利用公餘時間就讀103學年度國立中山大學公務事務管理研究所碩士學分班,亦於本年考取該研究所碩專班,足認其對公務上之精進及發展投入極大心力。準此,綜合其工作上之良好表現及兼營事業期間實際上未參與及支領報酬情形,請大會能給予參酌而從寬議處。
(三)本案之懲戒移送業經澎湖縣湖西鄉公所104年第2次考績委員會審議通過。
三、本案許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巧沛東方美漢堡東衛店」之負責人移轉登記證明文件。
(二)「巧沛東方美漢堡東衛店」現任負責人之切結書。
(三)澎湖縣績優村幹事獲獎之相關資料。
(四)協辦菓葉社區發展協會推行媽媽教室業務相關資料。
(五)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證書。
(六)利用公餘時間進修之相關資料。
(七)近5年之考績通知書。
(八)近5年之獎懲明細表。
乙、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有關被付懲戒人因「違反兼營事業規定」移送貴會懲戒一案,謹申辯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現職為澎湖縣湖西鄉公所村幹事,辦理基層村里行政暨服務工作,長久以來生活作息簡單。被付懲戒人與配偶原是雙薪家庭,於91年8月,即第三個小孩出世後不久,因小孩無親人幫忙,需延請褓姆照料,且當時子女年幼及被付懲戒人之配偶薪資不高等情狀下,生活負擔日益繁重,在工作與家庭無法兼顧中,被付懲戒人之配偶遂決意辭職專職家管,並基於改善家庭經濟現況之考量,被付懲戒人之配偶乃思考於自家前經營小本的早餐店生意,賺取微薄收入貼補家用。
二、被付懲戒人當時雖已擔任公職,但因當初對法令之認知未臻周延,且未事先詢問相關公務員法令,以為這是小本生意且與被付懲戒人之職務利益無關,再加上早餐店房屋本係登記在被付懲戒人之名下,故方會於未能知悉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法令情狀下,基於便宜之故,遂以被付懲戒人之名義申請登記營業(掛名),多年以來,尚不知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直至103年4月初經服務機關人事單位告知,被付懲戒人始知自己認知錯誤,於法不合,即刻在103年4月8日完成變更登記被付懲戒人之配偶為負責人。
三、被付懲戒人之配偶所營之早餐店,固以被付懲戒人之名義而為營業登記,然自早餐店開始營業之初迄今,概由被付懲戒人之配偶全責經營管理,被付懲戒人皆未介入經營規度,更未支領報酬而從中獲取利潤。
四、被付懲戒人從事公職迄今,一向安份守己,潔身自愛,不曾受過任何懲處,並於94年及101年獲選澎湖縣績優村幹事,101年協辦菓葉社區推行媽媽教室活動,獲縣府考核名列第五名。另為求公務上的精進,於100年參加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平時更利用例假日等公餘時間,於103學年度先就讀國立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管理研究所碩士學分班,更於今年度考取該研究所碩專班並就讀中,足見被付懲戒人平日非但未參與早餐店的實際經營工作,甚至連例假日亦未參與而專心求學,對於違反兼營事業規定,實為被付懲戒人自己認知錯誤,無心之過。今後定當將此事引以為戒,並加強檢討改進,平時多參加機關舉辦之各項法治教育宣導研習以增加行政知能,戮力從公,克盡職責,善盡個人之義務與權利。
五、俗云:「不經一事、不長一智。」經此次違反規定而受到究責後,讓被付懲戒人更深切體會到在公職生涯中,自己是領取政府薪俸的公務員,遵守國家法令從事公務是基本的要求,凡事須要謹慎以免造成困擾,所以日後不論在處理公私事方面,定當更加注意相關法令規定,避免再蹈覆轍,不但自身權益受到影響,得不償失,更有損機關及政府形象,有違公務人員維護法紀的義務。被付懲戒人經此次過失,雖不奢言免責,惟懇請貴會能再給被付懲戒人反省機會,予以從寬懲戒之處分。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許宗瓦係澎湖縣湖西鄉公所村幹事,在職期間自
91年8月間起兼營「巧沛東方美漢堡東衛店」,並登記為負責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兼營商業之規定。嗣於服務機關告知其兼職違法後,旋即於103年4月8日完成變更登記被付懲戒人之配偶為該商店之負責人。
二、上開事實,有巧沛東方美漢堡東衛店之負責人移轉登記證明文件、巧沛東方美漢堡東衛店現任負責人之切結書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坦承其事,僅辯稱:渠因不諳法令,於第三個小孩出世後,因無親人幫忙,需延請褓姆照料,且被付懲戒人之配偶工作薪資不高,生活負擔日益繁重,被付懲戒人之配偶遂辭職專責家管,並基於改善家庭經濟之考量,被付懲戒人之配偶乃於自家前經營小本早餐店,然自開始營業迄今,概由被付懲戒人之配偶全責經營管理,被付懲戒人從未介入經營,更未支領報酬。被付懲戒人從事公職迄今,一向安分守己,潔身自愛,戮力從公,克盡職責,請求能給被付懲戒人反省機會,予以從寬懲戒之處分云云。惟經核其所辯各節僅得作為處分輕重之參考,不得作為免責之依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於10年追懲期間內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許宗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6款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李唐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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