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花小字第25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乙○○
            27、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102
上當事人間98年度花小字第25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8日上午10時59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二法庭公
開宣判,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通   譯 林彥儒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玖萬陸仟 肆佰肆拾柒元,及其中
陸萬參仟 參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98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法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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