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251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 黃靜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