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5號原告 許廣珍
孔凡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孔祥美 被告 孔姵庭
孔繁珍 上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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