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救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87號聲請人 方琇禪 相對人 徐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
10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04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
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第63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且經本院調取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04號民事案卷查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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