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66號原告 謝麗玉
黃 郭錦治 謝勝安 謝 魏素霞 徐方 阿自 王福泉 王錦嬌 王雲爵王 謝美珠 黃敏郎 黃吳枝赺 林惠珍 郭憶靜 郭富忠 郭岳勳 莊 羅滿妹 羅銀施 羅玉蘭 莊雍珍 黃文發 吳澄欽 周錦添 林婉茹 劉美鳳 葉 黃秋妹 葉玉珠 吳水連 張興萬 葉小珍 陳 薛秀琴 陳香如 黃金富 吳其宬 賴麗雪 藍世松 涂秀雲 劉涂碧玉 黃陳阿梅 楊寶鳳 魏瑋儀 林煒倫 駱音樵 駱裕仁 余喜妹 陳麗雪 陳美月 杜國興 王鐵軍 洪一萍 許凱婷 范康鈞 許博智 林素蓮 許志誠 林素梅 張銘益 吳瓊峯 鄧秀貞 林 周秀敏 林哲宇 前六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棋生 原告與被告 陳元忠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24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