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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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527號

原告 彭騰睿

被告 林雅雯

林宜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對被告林宜鑫請求之原因事實,並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事實及理由欄內未記載對被告林宜鑫請求之原因事實,尚待補正,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判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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