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57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曾國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繪U壹仟陸佰■穫B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國政於民國92年4月29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
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
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
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
帳合計新臺幣3163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
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
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學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