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吳恩賜 │花蓮區中小企業│96年6月6日│18,510元│HD0000000│00000000││││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