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10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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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訴訟代理人 黃家妤
被 告 尤鈞毅
尤鈞儀
兼上二人 黃月春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210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10月12日上午9時3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19日下午
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尤鈞毅、尤鈞儀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尤俊猛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
告黃月春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尤鈞毅、尤鈞儀於繼承被
繼承人尤俊猛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黃月春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尤俊猛於民國91年12月16日向訴
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貸款,借款額度為
新台幣15萬元,借款期限至92年12月15日止,並約定自借款
始日起除依規定免收利息之期間外,自上開期間屆滿後次日
起,利率為年息18.25%,每月7日應償付當月最低應付款,
如未依約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自應繳日起至清償日止,利
率為年息20%。詎被繼承人尤俊猛自92年12月7日起即未履
行繳款,業已喪失期限利益,其所負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並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又被繼承人尤俊猛
於93年11月24日死亡,被告等為其法定繼承人,復均未於法
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依法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
權利及義務;又本案債權業經訴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讓與訴外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嗣再經訴外人
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讓與原告,並以本訴狀繕本送達
於被告時,作為債權讓與通知到達於被告之時點等事實,業
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約定事項、債權收買請求暨債權讓
與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歷史交易明細表、催告函、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雄院 貴家雄 93年度繼字第1989、2016號字第
15472號函、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芊蕙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
合計1,8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