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補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81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7,0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提出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