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98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985號
原   告 力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立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9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肆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下同)99年1月20日起至99年5
月24日間,陸續向原告公司購買建材五金等貨品數批,貨款
總價額共計為新台幣(下同)21萬6494元,原告如期交付被
告前開貨品,約定貨款應於1個月內給付,詎被告收受貨品
後,迄今積欠貨款尚未清償,履經催討,均不獲置理。為此
,依據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上述金額,及自99
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各1紙、出貨單2紙、發票2紙,及採購單等件為證。被
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具體的聲明
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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