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404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鄧日新
被 告 李宜庭
謝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肆仟 陸佰 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陸拾伍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