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95號
再審聲請人 林怡婕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張卓寰 等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7日所為之114年度再易字第1號再審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陳幽蘭
法官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