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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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74號
再審聲請人 徐秉瑄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張惠珍 間聲請再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聲請人係就本院113年度跟護字第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