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小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陳雅齡
被 上訴人 湯宸 一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慶銘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湯宸一期大廈管理委員會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2月2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4,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