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23號原告台南花鄉建設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衡昇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曾雁妤 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