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9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史文周受刑人張見成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史文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見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史文周出具現金保證後,停止受刑人之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停止羈押,將受刑人釋放,惟該受刑人現行蹤不明等情,有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保證人送達證書、受刑人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證,足認受刑人確實逃匿,依前述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