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八六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住訴訟代理人甲○○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肆萬肆仟壹佰叁拾捌元,
折合銀元柒拾捌萬壹仟叁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捌佰壹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叁仟肆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叁仟叁佰玖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富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何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