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昭寬選任辯護人吳昀陞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436號),及移送併辦(102年度偵字第9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昭寬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昭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又依其所犯之罪名,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及核閱相關卷證資料後,認前述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2年6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蕭一弘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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