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0號
原   告  張靜汶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更多裁判書